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

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2022-01)


(2021年12月9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目标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采用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也可能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如果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第四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这种情况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五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义

  第六条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简称特定要素),就本准则而言,除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外,还包括特定账户和特定项目。

  第七条 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包括相关披露。相关披露通常包含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相关的解释性或其他描述性信息。

 

  第三章 目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依据审计准则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在以下环节作出恰当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遵守与本审计业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接受委托对整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规定都适用。如果没有同时接受委托对整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按照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是否可行。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时,应当确定采用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披露,从而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提供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对这些信息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注册会计师拟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表述方式。

  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具体表述方式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

  在计划和执行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所有适用的审计准则条款。

  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在就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如果既有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也有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项业务分别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已审计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连同已审计的整套财务报表一同发布,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区分整套财务报表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予以纠正。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意见与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予以明确区分。

  只有在明确作出上述区分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可以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以及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说明未更正的其他信息重大错报。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这是因为,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的无保留意见,将与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同时又对该整套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要素另行进行审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认为对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是适当的:

  (一)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注册会计师对该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特定要素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包含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同发布;

  (三)该特定要素并不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

  第十九条 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对整套财务报表中的单一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

  即使单一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并不与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同发布,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对整套财务报表中的单一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这是因为,单一财务报表是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