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股权激励的税务政策


  一、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2次及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纳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1)股票期权所得征税: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

  (2)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征税。

  (3)员工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取得股票收入=(市场价-行权价)×股票数量

  (4)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5)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卖出价>购买日市场价,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税。

  (6)股权分红,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1)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征税。

  (2)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