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股权激励的法律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股权激励的法规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6〕126号)

  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禁止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1)最近1年,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2)最近1年,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3)最近3年,出现过违法违规的不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可以包括:
    (1)董事;(2)高管;(3)核心技术人员;
    (4)其他人员;其他人员还需要说明合理性。

  上市公司不得股权激励的人员:
    (1)独立董事;(2)监事
    (3)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数量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公司总股本10%;

  (2)单个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1%;

      但是,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此准,可以超过1%。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10年

  股东大会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股票票面金额;
    行权价格≥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之一;
    其他行权价格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4〕33号)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期权的行权价格≥最近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员工的合法薪酬;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12个月;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员工持股期限≥36个月。

  (5)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累计≤总股本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总数累计≤总股本1%。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下列机构:
      (1)信托公司;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证券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3)上市公司自行管理的,应当明确管理方,制定管理规则。

  (4)上市公司委托管理,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三)《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2018〕17号)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在IPO上市时转让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上市之日≥36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可以内部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

  期权的行权价格≥最近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数量≤上市前总股本15%。

 

  (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

  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1)投资经历≥2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合格投资者投资金额要求: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100万元。
    投资于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66号)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持有股份≥5%,但<20%,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持有股份≥20%,但<30%,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含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全部内容: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7)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持有股份≥30%,继续增持,应当采取要约收购,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收购价格;

  (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8)收购期限;

  (9)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10)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1)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12)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3)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聘请财务顾问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前6个月内收购人购股的最高价格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30日,且≤60日

 ;

  (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66号)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资产50%;

  (2)购买、出售的资产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50%;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净资产50%,且≥5000万元。

  并购后3年内,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1)购买的资产≥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前总资产;

  (2)购买的资产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前营业收入;

  (3)购买的资产净额≥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前净资产;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

 ;

  二、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计划执行,并不是一个内部协议就可以完事,还应该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股权激励应经过股东会通过

  股权激励需要股东会、董事会通过才能施行,这需要一定法律程序和决策签字的文件,股权激励应将合法合规的流程走完,避免造成法律瑕疵,引起不必要的后期法律纠纷。

  (2)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具体条件

  股权激励的高管或骨干,必须达成一定目标,否则股权激励好处要收回,必须对于具体不达标的反向执行条款进行明确,避免日后拖拉和纠纷。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严格合规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受到证监会等更多的监管,许多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要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一定要严格合规。

  (4)股权激励应该员工自愿参加

  股价激励计划的实行,必须要确保员工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尤其是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还需要用资金购买公司股票的,一定要做到自愿参加,避免日后司法纠纷。

  (5)股权激励有些员工不能参加

  股价激励计划的实行,一般是针对公司内部员工,尤其是高管和技术骨干,但是有些人不能参加,例如:独立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股权变更应该办理工商登记

  股权激励双方签署协议后,发生股权变更的,公司要注意变更股东名册,如果被激励方涉及到出资,还应发放出资证明书,最后要到相关部门做工商登记变更。

  (7)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缴纳税款

  股权激励行权后,个人转让股票后,个人获得了一定股票收入,相当于个人收入,需要进行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递延税款,但是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