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指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监管机构:证监会6个月内批准;不批准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的规定: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

    (1)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和实控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

    (3)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4)注册资本合规;

    (5)董事、监事、高管、从业人员符合条件;

    (6)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营场所、业务设施、信息系统;

    (7)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1、从事下列业务,注册资本≥5000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证券财务顾问;

  2、从事下列一项业务,注册资本≥1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从事下列两项及以上业务,注册资本≥5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万元。

 

  证券公司合规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1)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2年经验高管≥3名;

    (4)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

    (5)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6)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7)董事、监事、高管取得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8)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离任,进行审计,2个月内报送证监会;

    (9)证券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设立分支机;

    (10)证券公司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主要股东: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有下列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股权达到5%的股东:

    (1)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

    (2)净资产≤实收资本的50%;

    (3)或有负债≥净资产的50%;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的规定:

  经证监会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证券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融资融券;

    (6)证券做市交易;

    (7)证券自营;

    (8)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控股股、重大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

    (2)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4)操纵证券市场;

    (5)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6)法律法规或者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

    (2)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3)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或者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咨询业务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3)买卖自己提供服务的证券;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客户资产管理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发[2014]653号)的规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放指定银行,单独管理。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占有和挪用客户资金;

  下列除外:(1)客户进行证券申购、证券交易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内幕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2)持有5%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3)证券公司的实控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4)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5)因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和高管;

    (7)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证监会工作人员;

    (9)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证券公司从业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1)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的规定: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处以100-100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非法融资融券服务:公司非法融资融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融资融券1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造假诈骗获取许可:提交虚假文件或者欺诈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撤销许可,并处100-100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擅自变更业务范围:证券公司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处以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业务许可。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为股东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50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0-100万元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没有风险隔离措施:证券公司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处以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业务许可。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非法从事证券自营: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违法所得≤50-的,处以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挪用客户资金证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违法所得≤100万元,处以100-10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0-500万元罚款。

  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者承诺收益或者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处以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业务许可。对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200万元罚款。

  向外出借自己牌照:证券公司允许他人用自己的名义集中交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万元罚款。

  员工私下接受委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罚款。

 

  证券公司功能分类: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