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PE Fund/Private Equity Fund)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私募股权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序号
部门规章
0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序号
行业协会自律规则
0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02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0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04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05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0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07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组织形式: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可分为三类:

  (1)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有限合伙人以自身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登记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归基金业协会管理,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a.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b.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c.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d.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e.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3)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a.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b.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c.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d.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4)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5)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募集对象: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合格投资者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 50人
有限合伙企业
≤ 50人
其他私募基金
≤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资金募集:

  (1)募集禁区: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募集要求:

  1.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2.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3.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4.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行政监管:

  (1)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负责实施监管;

  最重要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监管理念

  1.根本宗旨:坚持适度监管,维护私募市场活力;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重在自律原则、底线监管原则和促进发展原则。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置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明确底线: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基本底线包括:一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

  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

  4.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直至封存相关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6.查询直至冻结查封有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7.限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活动。

  (2)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3)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投资运作:

  (1)基金合同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必备内容。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2)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投资管理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4)禁止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豁免事项: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跟投项目,跟投基金)不违法。

  (5)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

  1.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

  2.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3.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报告;

  4.《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盈利能力:

  私募基金业绩分化明显,因产品类型、投资时机、市场行情、投资策略、管理人水平的不同,部分私募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较高收益,部分私募基金业绩表现不佳,有些会有亏损甚至面临基金清盘风险。曾经取得优异业绩的私募基金也未必能延续辉煌。

  根据私募排排网2014年统计数据,纳入统计的3129只阳光私募基金201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平均收益率为15.76%,略高于同期上证综指的涨幅。排名后10位的私募基金平均收益率为-38.20%,与排名前10位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相去甚远。与9月底数据相比,10月份私募前十强已经出现“大换血”,有一半为新晋基金。具体数据如下:

  股票策略类私募基金共1746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29.27%、-27.94%、-21.19%、-21.06%、-19.08%、

  -19.02%、-18.85%、-18.42%、-18.41%、-17.63%;

  债券策略类私募基金共665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26.76%、-16.88%、-15.65%、-11.09%、-8.22%、

  -7.49%、-7.32%、-5.70%、-5.63%、-4.12%;

  管理期货策略类私募基金共168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66.31 %、-49.70 %、-45.11 %、-37.95%、-36.07%、

  -33.43%、-24.41%、-23.66 %、-19.98 %、-18.13 %;

  相对价值策略类私募基金共145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29.42 %、-6.63 %、-6.35 %、-5.35%、-5.32%、

  -0.16%、-0.13%、-0.12 %、-0.06 %、0.45 %;

  组合基金策略类私募基金共90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2.32 %、-0.69 %、0.68 %、1.35 %、1.43%、

  2.20%、2.35%、2.40%、3.95 %、5.01 %;

  事件驱动策略类私募基金共66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2.53 %、2.84 %、3.17 %、4.67 %、5.09%、

  5.60%、6.05%、6.08%、6.42 %、6.68 %;

  复合策略类私募基金共54只,排名后10位的收益率分别为:

  -5.29 %、-4.42%、-3.30%、-1.02 %、2.63%、

  3.59%、3.68%、3.92%、4.20%、4.30%。

 

  经营失败:

  私募机构和私募基金生存和发展绝对不容易,三成私募机构活不过五年,经营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因素:公司管控混乱、股东内讧、生不逢时高点建仓、内幕交易被处罚。

  

  原因之一:公司管控混乱

  今年4月,2013年私募业绩冠军创势翔内部矛盾浮出水面,并迅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深圳创势翔股东黄平与章亚东、张铲棣两方相互指责,内容涉及产品管理权和对方谋图非法利益。由于双方都仅提供了相对有限的材料,至今这场由内讧引发的“恩怨剧”仍有诸多难以辨清之处。争斗的最终结果却是,深圳创势翔的两派股东从此分道扬镳,旗下产品清盘,黄平继续经营广州创势翔,而章亚东、张铲棣这一方则另立炉灶。

  更早的时候,2010年私募冠军常士杉,其管理的世通1号当年以96.16%的收益率获私募冠军。但随后一年衰运接踵而至,一边是公司内讧,公司股东争斗不止,一边是产品业绩极其惨烈,旗下3只产品最终在2012年被迫清盘。

  事实上,尽管投研能力是私募机构成功的必要因素,但是却不是充分因素,清晰而理性的发展规划、严谨而系统的投研体系、高效而规范的管理机制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前述数据中,民间派私募机构停止运作比例最高的原因即在于此。对此张彦认为,虽然民间派私募投资手法十分生猛,偏好重仓+题材式投资,业绩可能在公司发展初期排名靠前,但由于市场适应性较差,并多为单打独斗,一般不具备公司管理能力,导致其在规模扩张、团队人员扩充后,同时面临投资及管理双重难题。

  相比而言,公募派私募机构成活率最高,主要源于其团队人员多接受过较系统的训练,市场适应性相对较强,并熟知公募基金成熟的公司投研及管理体系,在管理公司、培养团队、产品线建设等方面具备先行优势。

  原因之二:内幕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私募机构最终倒下的原因却在“内幕交易”,这部分出于做好业绩的初衷,但是却最终触犯了监管红线,直至东窗事发。

  今年年初,监管部门分别对深圳财富成长投资有限公司、财富成长总经理唐雪来进行处罚。唐雪来管理产品曾是2009年阳光私募榜眼,彼时唐雪来凭借156.66%的傲人业绩一举成名,此后2010年6月唐雪来离开新价值创立深圳财富成长投资有限公司,并先后发行多只阳光私募产品。

  2011年2月,天音控股证代肖猛向唐雪来泄露天音通信与苹果公司签订协议销售苹果产品事项。随后唐雪来旗下6只信托产品中的4个账户合计买入天音控股196.56万股。有分析称,正是此举使得唐雪来遭到来自监管部门的巨大压力,导致其产品业绩不理想,例如其业绩最好的第一只产品财富成长1期,2011年跌幅20.12%,2012年跌幅11.93%,截至2013年7月12日,该产品净值为0.8189元。并最终在2013年6月全数清盘,随后公司解散。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上海紫石投资董事长张超。2011年,A股呈现单边下跌走势,整体跌幅为21.68%,而阳光私募基金“紫石一期”以全年35.98%的高收益率占据结构化产品业绩头名位置,不过2012年3月张超即因内幕交易开始被监控。据媒体报道,在西藏发展买矿的过程当中,有人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张超,张超介入之后,又有一家机构资金介入拉升,而西藏发展正是当年最牛的股票之一。

  “内幕交易看起来是很美,事后却令人后怕,虽然依靠内幕交易能有机会把业绩做上去,但是却要为此冒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在监管力度前所未有加强的背景。”深圳一公转私的私募人士说,为了规避风险,现在凡是跟上市公司相关人士有通话记录的都坚决不买。

  原因之三:生不逢时全盘皆输

  与前述因素不同,不少阳光私募倒下的原因却只能归咎于建仓节点不佳,这也是过去多年阳光私募机构倒下的最主要因素。

  据格上理财统计,停止运作的私募机构成立时点最多集中在2009年小牛市,其次便为2006-2007年大牛市。再如2011年成立、已停止运作的私募机构,在数量上位列历年第三。张彦认为,主要源于这些私募机构在不断下行的行情中,逐渐磨损了隐忍的毅力,奢望可以豪赌翻身,终在不断受挫中,将投资者信任损失殆尽,苦命终结。

  比如,2011年底,原嘉实基金经理王贵文执掌的隆圣投资将其旗下的四只产品全数清盘。在投奔私募之前,王贵文曾是公募基金大名鼎鼎的明星基金经理,担任嘉实基金总经理助理,掌舵嘉实主题精选。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王贵文掌舵的嘉实主题精选期间基金净值增长175.9%,在同期同类基金中排名第七。不过,王贵文“私奔”的时间点确实糟糕透顶,2007年底到2008年初,其时指数正处于熊来临之前的6000点。其后的四年,尽管王贵文拼尽全力,无奈四只产品仍最终处在亏损30%的困境。

  此前,王贵文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之所以选择离开,是“实在不想再受股市的煎熬了,建仓的点位不好,刚好是2007年的6000点上下,熊市突如其来,而且持续的时间又这么长,想要解套遥遥无期,于是选择了转身”。在隐退前,王贵文曾告诉一位持有人“以后再也不会做二级市场了,此次别过,今世不再来”。

  通过对停止运作的私募公司进行分析,格上理财发现,95%以上的私募管理规模低于1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低于5亿元。据格上理财统计,被市场广为认可的私募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多在30亿元以上,稳健的业绩与适合的高规模,使这些大私募投资更加从容,形成规模与业绩的良性循环。

  而按照目前阳光私募的盈利模式,其实就是“公司利润=规模*收益”,在行情好的时候趁势壮大规模,不过行情好的时候,又恰恰不是入场的最佳时间点。

  不过这似乎是难以破除的悖论。“行情好的时候,发产品就是比行情差的时候容易,比如2012年底,我想发一只5000万元的产品,到了最后才募集不到2000万元,但是最近我同样发5000万元的产品,却一下子募集了两亿多元。”深圳一阳光私募人士说。

 

  法律责任: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二)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三)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五)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六)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七)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案例:

  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14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14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2014年3月17日报道,2006年7月-2012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14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典型案例四:2014年12月,根据媒体报道和日常监管掌握的线索,中国证监会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和深圳证监局对私募机构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吾思)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检查发现深圳吾思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其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已无法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且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日前基金业协会已对深圳吾思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对其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谴责并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上述纪律处分同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涉及犯罪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将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和财经媒体经常提醒广大投资者,要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承诺高额回报”、“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