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PE Fund/Private Equity Fund)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两种。私募股权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PE设立条件:
PE监管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的规定:
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等,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并网站公告。
PE管理人登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PE基金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的规定: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报送以下信息:
(1)投资方向、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3)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委托管理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5)托管基金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6)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PE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的规定:
登记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
备案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
协会检查:(1)约谈高管;(2)现场检查;(3)征询意见。
基金业协会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内,PE管理人在PE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PE人员管理:
PE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一点就可以: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3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PE高管应当诚实守信,3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证监会市场禁入。
PE高管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PE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的规定:
PE合格投资者: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1000万元;
(4)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300万元;
(5)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PE合格投资者数量限制: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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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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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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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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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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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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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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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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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资金募集禁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14]105号)的规定:
(1)PE募集禁区: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PE募集要求:
1.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2.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3.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4.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的规定:
PE推介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误导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PE推介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