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非法集资定罪量刑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刑法》(2017年)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坐牢3年,2-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严重,坐牢3-10年,5-50万元罚金。

  (3)单位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2017年)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1)数额较大的,坐牢5年,2-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严重,坐牢5-10年,5-50万元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严重,坐牢10年-无期,5-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同时具备4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具备1条:

  同时符合上面4点,且有以下任何1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量刑定罪认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1条,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吸收存款≥20万元;单位吸收存款≥100万元;

  (2)个人吸存对象≥30人, 单位吸存对象≥150人;

  (3)个人造成损失≥10万元,单位造成损失≥50万元;

  具备1条,就是“数额巨大或者严重”:

  (1)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

  (2)个人吸存对象≥100人, 单位吸存对象≥500人;

  (3)个人造成损失≥ 50万元,单位造成损失≥250万元;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1条,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

  (2)肆意挥霍集资款,不能返还;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

  (7)拒不交代,逃避返还;

  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  个人集资诈骗≥ 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 50万元;

  数额巨大:  个人集资诈骗≥ 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0万元。

 

  非法集资责任人的认定:

  非法集资介绍人责任 ,如果知道非法集资,仍然介绍别人参加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公司实施合同或非法集资,公司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好刑事责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