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银行理财子公司(Bank Financing Subsidiary)


  银行理财子公司(Bank Financing Subsidiary)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8]6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8]7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7]10号)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起人:境内商业银行。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企业主体: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注册资本≥10亿元,且必须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2)公司章程;股东人数;

  (3)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管,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从业人员;

  (4)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信息系统;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起人条件:

  同一投资人参股数量≤2家,或者控股数量≤1家。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

  银行理财子公司筹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4个月批准或不批准。

    筹建期:6个月。延期向银保监会申请,仅能1次,延长期限≤3个月。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2个月核准或不核准。

    开业期:6个月。延期向银保监会申请,仅能1次,延长期限≤3个月。

  银行理财子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体系;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最近3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6)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运营≥3年

    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7)发展战略、业务规划;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5年内不转让股权、不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10)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7)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且两国金融友好;

  (8)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7)总资产≥50亿元;

     净资产≥总资产的30%;

     权益性投资余额≤其净资产的50%;

  (8)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

  (7)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2)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报经银保监会批准: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4)调整业务范围;

  持股≥5%,股东资格审核;1%≤持股≤5%,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

  (2)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

  (3)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3)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范围:

  公募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公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个人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子公司风控指标: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持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50%。

    较高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其自有资金的20%;

  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

  销售理财产品的,对个人首次购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营业场所设立销售专区管理;

  在销售专区内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私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发行理财产品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准备金: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3)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