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达:SPP特殊目的合伙(Special Purpose Partnership)


  SPP特殊目的合伙(Special Purpose Partnership)指的是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或收益权益装入一家合伙企业之中,以卖出这家合伙企业的股权进行优先级股权融资的目的而设立的合伙企业。SPP经常用在私募基金股权融资上。

  SPP特殊目的合伙(Special Purpose Partnership)的运作和融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的要求。

  SPP特殊目的合伙(Special Purpose Partnership)最常用的合伙方式是设立一家LPs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只是除了G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之外还可以包括LP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s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由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组成,GP普通合伙人对LPs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1997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对启动民间投资,为居民投资经营提供新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合伙企业法立法时的认识局限,使该法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当时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度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加之原法并不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既使得这种机构采用合伙制无法可依,又无法通过有限责任制度限制服务风险,影响到这类机构的成长壮大,阻碍这类机构出境开展业务。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合伙企业法》修订的过程中,吸收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增加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建议,并将其改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SPP特殊目的合伙中,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仍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将合伙人分为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G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LP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因他人的过错而引起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有效解决了一些无限扩大的责任,有利于一些专业服务机构异地发展业务。